神揚保代網站-投保須知
一、 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要保書詢問告知事項的填寫,不能有過失遺漏、故意隱瞞或告知不實情事。如有隱匿或不實以致減少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時,可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在知悉後一個月解除保險契約;即使保險事故發生後,除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能證明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否則,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並可依據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須退還已繳的保險費。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
二、 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的規定,對於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此外,在保險單條款中會有詳細
的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消費者請務必審閱清楚。
三、 貴保戶對於保險契約的權利行使,以及辦理契約變更、解除以及終止的方式及限制。權利行使:當發生承保範圍內的保險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並儘速檢具理賠所需文件。請務必在事故發生或知悉日起二年內提出理賠申請,否則依法保險公司得拒絕賠付保險金。
契約變更、解除及終止: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變更保險內容、解除或終止保險契約。
四、 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的權利、義務及理賠責任。權利及義務:保險公司於同意承保後,應依約定向貴保戶收取保險費,並出具保險單暨正式保險費收據。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理賠責任:保險公司應於收齊理賠申請及所需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保險金。若因可歸責於保險公司的原因而致未於十五日內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遲延利息。
五、貴保戶除繳交保險費用外,無須繳交其他費用及違約金。
六、 本保險商品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保險公司所銷售之有效保單皆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該基金之動用條件並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七、 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投保之保險契約發生爭議,可以向投保本公司、保險公司或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申訴。
如因保險契約爭議涉訟者,依據各險條款之約定,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雙方約定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八、 車險說明:
●使用本網站投保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可為本國籍國民及外籍人士。
●本險種保費計算方式是以行照原發照日為計算基礎,並且保險期間至少需一年。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車險保單駕駛人須具備有效駕照且駕照須具適格性(如僅持有機車駕照者不應駕駛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等)。
●若投保後保單符合道路救援服務資格(含投保道路救援險),如需救援服務但未遵照國泰產險指定方式申請者,不列入服務保證之範圍且無法服務及事後辦理退費要求。
詳細內容及服務條件請參考國泰產險道路救援服務網站。
●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若駕駛人非附加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等內血親及三等內姻親,保險公司於理賠後,將行使追償權,向駕駛之人追償。
●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者,凡經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所造成的損害,除有符合保單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外,保險公司將負賠償責任。
●本商品經國泰產險承保後始生效力,國泰產險保留承保與否權利。
●本商品非保證續保,國泰產險保留續保與否及調整續年度保費之權利。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國泰產險保單條款規定辦理。
●保單退保、批改敬請洽 神揚保險代理人 客服電話:0800-813-588
神揚保代網站-注意事項
-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含有人身保險商品,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 車輛過戶(新車主)、強制險已斷保、或投保資料異常(包含特殊字)者,由於核保前需檢核相關資料,無法立即發送強制險保險證簡訊。如有急需驗車,或請透過業務員出單,以避免耽誤時效。
- 若投保後保單符合道路救援服務資格(含投保道路救援險),如需救援服務但未遵照國泰產險指定方式申請者,不列入服務保證之範圍且無法享有免費救援服務及事後辦理退費要求。詳細內容及服務條件請參考國泰產險道路救援服務網站。
-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行「電子式保險證」,本網站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僅提供「電子式保險證」。
- 「電子式保險證」於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經國泰產險核保完成後,約「2日內」寄至要保人電子信箱,並以簡訊通知下載連結。保戶也可在國泰產險官網「保戶服務」專區「強制證下載」下載電子式保險證。
- 汽、機車所有人申辦公路監理業務時,可提具本險電子式保險證作為公路監理機關審核本保險之投保紀錄證明。
- 本公司網站投保車險僅提供電子保單。(響應數位化,線上投保將提供您經第三方機構認證之電子保單,感謝您一起為環保盡心)。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車險保單駕駛人須具備有效駕照且駕照須具適格性(如僅持有機車駕照者不應駕駛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等) 。
- 要、被保險人姓名資料須為真實且正確,如有發現不符、造假及將影響後續理賠權益。
- 本商品保單將於核保通過後7個工作日內以電子保單方式寄送。
- 國泰產險保留核保權利,一切權利義務悉以保單條款內容為主。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本商品經國泰產險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國泰產險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但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 為30%,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
請洽神揚保險代理人
客服電話:0800-813-588
- 本商品由國泰產險提供,查閱國泰產險資訊公開說明文件網址:www.cathay-ins.com.tw;免費申訴電話:0800-212-880。
- 本商品經國泰產險承保後始生效力,國泰產險保留承保與否權利。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296號;電話:(02)2755-1299。
-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 商品文號/給付項目:
- 國泰產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111.12.05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11.11金管保產字第1110494687號函修正 /
主要給付項目:責任保險金
- 國泰產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限車主本人
(單一交通事故):備查文號:104.11.10(104)企字第200-381號;備查文號:112.01.13國產精字第1120100021號/主要給付項目: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失能 給付、死亡給付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備查文號:114.08.21國產字第1140800011號/
主要給付項目:責任保險金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甲式:113.08.30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
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 號函修正/主要給付項目: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給付、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給付
- 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備查文號:114.08.21國產字第1140800008號/主要給付項目:財產損失保險金
- 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 備查文號:111.11.01國產精字第1111100010號/
主要給付項目:被保險車輛因承保事故所致毀損滅失之給付
- 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險附加全損理賠無折舊條款:108.04.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12.21
金管保產字第 10701966126 號函修正/主要給付項目:財產損失保險金
- 國泰產物汽車保險律師費用補償附加條款 :
備查文號:113.04.23國產精字第1130400014號/主要給付項目:律師費用補償給付
- 國泰產物汽車保險道路救援費用附加條款:備查文號:112.11.21 國產精字第 1121100023 號
/主要給付項目:拖救費用、送油送水服務費用、更換備胎費用、接電服務費用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失能責任增額附加條款:108.04.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12.21
金管保產字第 10701966126 號函修正/主要給付項目:責任保險金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純電動車專用):備查文號:113.07.19國產精字第1130700006號/主要給付項目:責任保險金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甲式(純電動車專用) : 備查文號:113.07.19 國產精字第
1130700020號/主要給付項目: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給付、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給付
- 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純電動車專用) :備查文號:113.11.21 國產精字第
1131100001號/主要給付項目:財產損失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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