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旅行平安保險
旅行平安保險-身故及失能
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
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金
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個人旅行綜合保險
個人賠償責任保險(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2,500元)
對於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例:旅行中不慎打破商家物品、住宿飯店不慎引起火災等責任事故。排除汽機車、船舶、飛機等交通事故及執行職務之責任。
行李、交通票證及旅行文件損失保險(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750元)
因意外事故所致其隨身攜帶或隨行交運之行李(包括金銀珠寶)、交通票證、旅行文件之損失。
※旅行文件之損失,於中華民國境內旅行者不適用。
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旅行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及於中華民國境外發生突發疾病所致者,其本人或親友必須支付救援費用,負賠償之責。
行李延誤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已滿六小時,仍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者而須額外支出下列費用時,於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限度內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衣物或日用必需品費用。
(二)為提領延誤之行李而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旅程縮短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因條款載明事由,致其於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中須中途返回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居所或出發地時,依保險契約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中須中途返回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居所或出發地時,依照本章之相關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交通費用:
被保險人為返回其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居所或出發地而須支出的飛機、船舶等交通工具之費用,但若其預定之交通工具費用可退還者,被保險人之損失須扣除該項退還之費用。
二、住宿及其他雜費(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但此項費用係於中華民國境內旅行發生者,不予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保險
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
於海外發生本保險契約生效前一百八十天以內,未曾接受治療之疾病且須即時在海外醫療機構診療始能避免損害身體健康時,依下列項目負賠償之責。
-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於海外接受門診診療時,每日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於海外接受住院診療時,於海外住院第一日起算至一百八十日內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需扣除全民健保給付部份)。
海外旅遊不便保險
海外旅遊不便保險-行程延誤補償(選擇型)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賠償責任期間內從事中華民國境外旅行,因條款載明事由致其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延誤時,依保險契約之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發生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或其他天然災變。
- 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延誤、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而超過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時數無其他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 被保險人失接已確認轉接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且於到達轉運站後超過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時數而無其他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
- 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機件故障。
- 所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遭受劫持。
- 旅遊當地檢疫之規定而須留置該地者。
- 被保險人之旅行文件因遺失、遭竊盜、搶奪、強盜、焚毀或水漬等致毀損滅失或無法使用所致者。但因遭任何政府扣押或沒收充公者除外。
前項所稱行程延誤係指被保險人於賠償責任期間內發生前項各款所列事故之一,導致原定行程遲延達所約定之延誤時數,並於賠償責任期間內前往原定之目的地繼續其原定行程而言。繼續原定行程時,如所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之出發時間未於賠償責任期間內,不負賠償之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於賠償責任期間屆滿前通知並辦理展延並加繳保險費,始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