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種說明
機車險
強制機車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發生機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受害人給付保險金。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慰問金保險
被保險人因駕駛被保險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時,前往喪家所支付的奠儀金,或是至醫院探訪所支付的住院慰問金等費用支出。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乘客體傷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受有體傷或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駕駛除外)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汽車險
強制汽車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受害人給付保險金。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慰問金保險
被保險人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時,前往喪家所支付的奠儀金,或是至醫院探訪所支付的住院慰問金等費用支出。(每一事故最高5、10、20萬元)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超額責任保險-乙式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及財損,針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第三人傷害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第三人責任保險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涉及(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因而發生之律師費用,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乘客體傷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受有體傷或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時,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駕駛除外)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個人傷害險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意外傷害保險身故及失能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
地震意外事故增額保障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地震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地震」,如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一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事故辦理。
颱風洪水土石流意外事故增額保障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颱風、洪水、土石流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增額保障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以乘客身分於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期間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依約定之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下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依公佈之固定時刻表(含加班班次及包機)行駛或航行固定路線(機場)之陸上或水上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傷害醫療給付實支實付型(每次事故限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登記合格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

富邦產
旅行綜合險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旅行平安保險

旅行平安保險-身故及失能
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
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金
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個人旅行綜合保險

個人賠償責任保險(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2,500元)
對於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例:旅行中不慎打破商家物品、住宿飯店不慎引起火災等責任事故。排除汽機車、船舶、飛機等交通事故及執行職務之責任。
行李、交通票證及旅行文件損失保險(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750元)
因意外事故所致其隨身攜帶或隨行交運之行李(包括金銀珠寶)、交通票證、旅行文件之損失。
※旅行文件之損失,於中華民國境內旅行者不適用。
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旅行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及於中華民國境外發生突發疾病所致者,其本人或親友必須支付救援費用,負賠償之責。
行李延誤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已滿六小時,仍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者而須額外支出下列費用時,於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限度內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衣物或日用必需品費用。
(二)為提領延誤之行李而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旅程縮短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因條款載明事由,致其於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中須中途返回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居所或出發地時,依保險契約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中須中途返回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居所或出發地時,依照本章之相關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交通費用:
被保險人為返回其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居所或出發地而須支出的飛機、船舶等交通工具之費用,但若其預定之交通工具費用可退還者,被保險人之損失須扣除該項退還之費用。
二、住宿及其他雜費(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但此項費用係於中華民國境內旅行發生者,不予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保險

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
於海外發生本保險契約生效前一百八十天以內,未曾接受治療之疾病且須即時在海外醫療機構診療始能避免損害身體健康時,依下列項目負賠償之責。
  1.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於海外接受門診診療時,每日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2.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於海外接受住院診療時,於海外住院第一日起算至一百八十日內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需扣除全民健保給付部份)。

海外旅遊不便保險

海外旅遊不便保險-行程延誤補償(選擇型)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賠償責任期間內從事中華民國境外旅行,因條款載明事由致其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延誤時,依保險契約之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1. 發生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或其他天然災變。
  2. 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延誤、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而超過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時數無其他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3. 被保險人失接已確認轉接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且於到達轉運站後超過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時數而無其他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
  4. 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機件故障。
  5. 所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遭受劫持。
  6. 旅遊當地檢疫之規定而須留置該地者。
  7. 被保險人之旅行文件因遺失、遭竊盜、搶奪、強盜、焚毀或水漬等致毀損滅失或無法使用所致者。但因遭任何政府扣押或沒收充公者除外。 前項所稱行程延誤係指被保險人於賠償責任期間內發生前項各款所列事故之一,導致原定行程遲延達所約定之延誤時數,並於賠償責任期間內前往原定之目的地繼續其原定行程而言。繼續原定行程時,如所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之出發時間未於賠償責任期間內,不負賠償之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於賠償責任期間屆滿前通知並辦理展延並加繳保險費,始負賠償之責。

安達產
旅行綜合險
商品條款(國內) 商品條款(海外含不便險)

旅行平安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重大燒燙傷、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並經醫院之醫師診斷確定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詳見附表二),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或喪葬費用增額保險金、意外失能增額保險金
對於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且可依據主保險契約第五條申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六條申請失能保險金之給付者,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行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於約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或喪葬費用增額保險金或失能增額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食物中毒事故,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需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就其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止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海外突發疾病給付總額以本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為限。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門診診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為限。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急診診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急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為限。
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特定地區限額調整
被保險人因主契約第四條之約定,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於附表所列地區住院、門診或急診診療,並依主契約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向本公司申請保險金給付時,本公司給付金額最高以主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如附表)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為限。
旅程取消保險
被保險人於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七日至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前,因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故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
二、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
三、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或其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
四、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
前項住宿費用不包含他人同宿之費用,如有他人同宿時,本公司依人數比例計算保險金,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班機延誤保險 (超過4小時)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所搭乘之定期航班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對於班機延誤之理賠金額,滿四小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班機延誤期間之計算,自預定搭乘班機之預定出發之時起,至實際出發之時或第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第一班替代班機或替代轉接班機者,則班機延誤期間計算至次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因前班班機延誤所致錯過轉接班機之延誤與前班班機延誤視為同一延誤事故。
第一項之定期航班因故取消而未安排替代班機,且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自行安排替代班機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旅程更改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
二、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
三、本次旅程所使用之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
四、因搭乘汽車、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等發生交通意外事故。
前項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以被保險人原預定之交通及住宿同等級之費用為限,惟應扣除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
前二項之住宿費用不包含他人同宿之費用,如有他人同宿時,本公司依人數比例計算保險金,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行李延誤保險 (超過6小時,不含返回國內機場之行李)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六小時後仍未領得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行李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所擁有且置於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內之個人物品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一、竊盜、強盜與搶奪。
二、交由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託運且領有託運行李領取單之隨行託運行李,因該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遺失。
旅行文件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本次旅程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時,本公司依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班機改降補償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定期航班,起飛後因受天氣因素、機械故障影響,致改降落非原定降落機場者(不包括返回起飛機場),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前項定期航班若改降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機場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保險金。
劫機補償保險 (每次10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遭遇劫機事故時,自其遭遇劫機之日起,至脫離劫機狀況之日為止,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約定之「劫機補償日額」乘以劫機期間日數,給付劫機補償保險金,劫機期間未滿二十四小時者以一日計,但每次最高補償日數以十日為限。
第三人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其行為致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事前經本公司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旅行期間居家竊盜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竊盜致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毀損或其內動產毀損滅失,對於因此所受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但該毀損之建築物以被保險人自有者為限。
現金竊盜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身攜帶或置存於旅館房間內之現金因遭遇竊盜、強盜與搶奪等事故而致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前項所稱現金係指現行通用之紙幣、硬幣、支票、匯票或旅行支票。如係支票、匯票或旅行支票之損失,應扣除票據付款人依約應承擔之部分。
信用卡盜用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其所持有之信用卡遺失或遭受竊盜、強盜與搶奪而向該信用卡之發行機構掛失或止付前二十四小時內,因未經授權而遭盜刷之損失,包括信用卡掛失止付及申請重置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前項之損失及費用應扣除該信用卡之發行機構就該信用卡之遺失或遭受竊盜、強盜與搶奪事件依約應承擔之部分。
等待返國住宿費用保險 (每次5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遭受急難事故於海外醫療機構住院,於出院後安排返回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前所需額外支出之實際住宿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但給付最高以五日為限。
前項急難事故係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突發疾病而需住院接受治療,且連續住院七日以上者;若被保險人住院期間需轉院治療者,該轉送期間亦計入於期間之計算。
旅程取消費用傳染病及檢疫給付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且於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七日至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前,因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事故或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後因下列第四款事故致取消其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接受強制檢疫。
二、被保險人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達到第三級之情事。
三、被保險人預定前往地點之政府機關為防治傳染病而發布命令關閉邊境,或禁止外籍人士或外籍航空進入該國國境。
四、被保險人所搭乘自中華民國出發之班機起飛後,該航班目的地之政府機關始發布命令,為防治傳染病而關閉邊境,或禁止外籍人士或外籍航空進入該國國境致被保險人無法入境而必須返回中華民國。
前項住宿費用不包含他人同宿之費用,如有他人同宿時,本公司依人數比例計算保險金,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旅程更改費用傳染病及檢疫給付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傳染病。
二、檢疫之規定;但被保險人違反檢疫規定或依檢疫規定應採行之作為而未採取作為時除外。
前項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以被保險人原預定之交通及住宿同等級之費用為限,惟應扣除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

家庭綜合險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家庭財物火災損害保險
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
三、爆炸
四、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
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七、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家庭日常生活責任保險
因下列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一、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住所地址之住宅建築物
及其內動產所引起之意外事故。前述之「住宅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
二、 被保險人因日常活動所引起之意外事故。前述所稱日常活動,係指經營
業務或執行職務以外之一般日常行為。
家庭災害費用補償保險(地震事故)
所承保之危險事故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三大類危險事故同時或分別約定之:
一、基本事故:
(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
(三)爆炸
(四)機動車輛碰撞
(五)航空器墜落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二、地震事故
三、颱風及洪水事故
前項第二、三款所列地震、洪水事故,在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一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事故辦理。
家事代勞費用保險(最高90日)
對列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於保險契約載明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址遭受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就列名之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因無法從事家務工作而產生實際之僱傭費用,每日依照雙方約定並記載於保險單首頁之家事代勞費用保險金額內給付「家事代勞費用」保險金。
家庭財物被竊損失保險
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他人不法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處所,從事竊盜、強盜或搶奪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保險契約約定負賠償責任。
特定事故房屋跌價
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承保住宅發生「特定」事故時,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寵物險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門診費用

被保險寵物在需要診療的狀況下,於獸醫診療機構接受一般門診治療之費用。對於每一事故實際載明於醫療費用單據上之門診費用,扣除約定之自負額,最高以門診費用保險金額為限。但保險期間內給付以 5 次事故為限。

住院費用

被保險寵物經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獸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診療之費用。對於每一事故之損失,扣除約定之自負額,最高以住院費用保險金額為限。但保險期間內給付以 2 次事故為限。

手術費用

被保險寵物以治療為目的,利用器具及麻醉將患部或必要部位切除或切開等行為所需之費用(含門診手術費用)。對於每一事故實際載明於醫療費用單據上之手術費用,扣除約定之自負額,最高以手術費用保險金額為限。但保險期間內給付以 2 次事故為限。

輸血費用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登記合格獸醫診療機構進行輸血治療時,另定額給付輸血費用補償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給付以 1 次為限。

預防針過敏

因施打預防針所引起之過敏事故,另外定額給付預防針過敏補償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給付以 1 次為限。

寵物意外喪葬費用

被保險寵物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就實際支出之寵物意外喪葬費用給付寵物意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保險期間內賠償金額最高以保險單首頁上所載的「寵物意外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為限。

寵物協尋廣告費用

被保險寵物遺失時,自發現遺失30 日內被保險人實際所發生之媒體或印刷品等協尋廣告費用,給付寵物協尋廣告費用保險金。(不含因懸賞廣告給付之報酬)

※ 保險期間內給付以1 次事故為限,賠償金額以保險單首頁上所載的「寵物協尋廣告費用保險金額」為限。

寵物侵權責任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被保險寵物之行為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保險期間內賠償金額最高以保險單首頁上所載的「寵物侵權責任保險金額」為限。